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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员强迫调解可罢免或解聘-
  • 【发布单位】作者:宋识径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6-23 16:25: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员强迫调解可罢免或解聘-

今天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明确人民调解员有强迫调解等情形的,可以罢免和解聘。


据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2009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767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7%,经人民调解又诉至法院的纠纷仅占调解纠纷总数的1%,被法院裁定维持调解协议的比例高达90.6%,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了“大调解”体系,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东方经验”。

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有效运行,此次对人民调解专门立法,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成为了一项重要内容。据吴爱英介绍,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员范围和条件,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在此基础上,草案还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强迫调解的、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收取财物或者取得其他利益,以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记者还注意到,草案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并拟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动员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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