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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法院确认将具备法律效力-
  • 【发布单位】作者:崔清新 周英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6-23 09:18: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法院确认将具备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法草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与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制度,经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与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制度。

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动员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草案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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