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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法扩大行政监察对象范围-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赵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6-22 16:48: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法扩大行政监察对象范围-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拟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维持了现行行政监察法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偏窄,建议扩大到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在附则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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