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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扩大监督范围 审计紧追钱去向-
  • 【发布单位】作者:张晓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2-21 09:05: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扩大监督范围 审计紧追钱去向-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制定,分为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58条。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记者张晓松)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跟踪审计资金 审计紧追钱去向

    国务院2月2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介绍说,《条例》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为此,《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同时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

    为规范审计机关行为,保障审计决定的准确和公正,《条例》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撤销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决定。《条例》规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为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条例》规定:下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束后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审计法》规定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条例》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记者王亦君)

    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扩大监督范围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看点解读

    1、违规资产新增有价证券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新增加了“有价证券”。

    2、将跟踪审计财政资金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具体范围:一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

    3、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4、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5、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6、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期限为7日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7、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8、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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