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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东省公、检、法、司联合出台细则-山东减刑假释办理步入规范、阳光轨道-细则自2月1日起实施 相关听证规定同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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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0-01-28 1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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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省公、检、法、司联合出台细则-山东减刑假释办理步入规范、阳光轨道-细则自2月1日起实施 相关听证规定同时制定

    
中国法院网讯 (闫继勇)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分别称《细则》、《规定》),并自2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山东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有了“标杆”和参照,减刑、假释工作步入了依法公正、规范有序的轨道。


《细则》共九十六条,涉及当前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包括罪犯服刑期间的考核标准,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原则、适用条件的规定,再审程序与减刑、假释的关系,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审理减刑、假释的方式、程序,减刑、假释与社区矫正的衔接等。全文贯穿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例如在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要求从严掌握,而在适用的标准幅度上,体现适当从宽;在适用对象方面,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的罪犯,要求从严掌握,而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偶发性激情犯罪罪犯、未成年罪犯、过失犯罪罪犯,丧失作案能力的老、残罪犯等,则体现适当从宽。

此外,《细则》除对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幅度标准、审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罪犯的考核,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程序,再审程序中减刑、假释的撤销与重新裁定,对病、残罪犯鉴定的程序等也加以规定。对“减刑条件中悔改表现突出”、“假释条件中不致再危害社会”、“不得假释的情形中暴力性犯罪”等概念,通过厘清、量化、细化法定条件的方式予以解决,使全省刑罚执行机关有了办案依据。同时,《细则》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标准、适用程序,罪犯在服刑期间因漏罪、再犯新罪适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的衔接等实践中的新问题也作出明确规定,走在了全国前列。

《规定》共十条,涉及听证案件的适用范围、听证参与人的范围及权利义务、听证的运行程序等。

《细则》与《规定》紧贴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了多年来成熟的司法经验,有利于全省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统一,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权利,体现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对于公开、公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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