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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地方立法严管“泥头车”-
  • 【发布单位】作者:冯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30 09:48: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地方立法严管“泥头车”-

近年来,俗称“泥头车”的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屡次扮演“马路杀手”,酿成一幕幕惨祸。浙江省明年起实施的一部地方性法规给它定了规矩:车辆要安装行驶记录装置,驾驶人要持证上岗。


在浙江省政府新闻办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商务厅厅长金永辉介绍说,《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专门作出规定,以遏制专用车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

目前浙江有此类专用车辆1万多辆,超速行驶是“泥头车”肇事的重要诱因。为此,浙江省在《条例》中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并保证装置正常运行,

浙江目前有此类专用车辆驾驶人1.5万多名,此类车辆装载的是容易流动的水泥、混凝土或砂浆,行驶时整车重心处于不稳定状态,对驾驶技能的要求更高。

为此,《条例》规定,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从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获悉,2010年,浙江将完成对所有水泥专用车辆驾驶人的业务培训工作和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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