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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公布《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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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9-12-25 09: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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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公布《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8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新华社24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指出,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条例规定,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

条例规定,行政学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培训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条例明确,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条例明确,行政学院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履行决策咨询的职责,提高决策咨询的质量和水平。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条例明确,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行政学院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条例包括10章54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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