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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规定学校不得开除“坏学生”或逼其转校-
  • 【发布单位】作者:岳德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22 16:59: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规定学校不得开除“坏学生”或逼其转校-

浙江省即将实施的一项地方性法规指出,学校对违反校规的“坏学生”,要积极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是简单、不负责任地推给社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从明年3月1日起,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要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决定退学或者开除,而且不能逼迫其转校。

此外,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一旦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有专家指出,冷漠无情地开除,会断送学生的前程,不开除“坏学生”是教育本质的回归。但仅仅做到不开除还不够,还应该不放弃,不歧视。

浙江省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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