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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3]15号
  • 【发布日期】2003-07-11
  • 【生效日期】2003-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

(京政发[2003]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全面实施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贯彻绿色奥运理念,建设生态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维护城市分散集团式布局的根本保证。为加快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规划范围,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及市区边缘集团外界至规划六环路外侧1000米,涉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房山、门头沟、昌平、顺义10个区,总用地面积约1650平方公里。

(二)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生态良好、产业优化、农民增收,把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建成全市的重要生态区、绿色产业区和旅游休闲区。

1.从2003年到2008年,在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规划范围内,在现有林木覆盖率25%的基础上,新增绿化面积412平方公里,使该地区绿化面积翻一番,林木覆盖率达到50%以上。其中景观生态林面积占20%,一般生态林面积占20%,经济林面积占60%。

2.通过绿化建设形成“两环、九楔、五片组团”的环城林带,防止市区以及农村建设用地的无序扩展和蔓延,更好地维护城市分散集团式布局,保证市区基本的生态环境和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两环”是指两个绿环,即沿温榆河及永定河两岸绿色生态走廊、六环路绿化带。“九楔”是指在卫星城之间、沟通市区与城市外围绿色空间联系的九片楔形绿色限建区。“五片组团”是指沿着放射路在卫星城与边缘集团之间,起着防止建设连片的作用,并且沟通楔形绿色限建区之间联系的五片组团间绿色限建区。

3.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加快旅游设施建设,形成平原地区一条新的旅游休闲产业带,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三)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绿化建设,积极探索“少投入、高效益”的建设途径,加快绿色产业发展,推进郊区城市化进程。其中,生态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市场引资为辅;经济林建设以市场引资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形成政府、企业、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

(四)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进一步调整农业结构。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确保农户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落实绿化建设用地,使土地资源集中到有资金、技术和市场的企业或经营者手中。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户通过市场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经营,实施绿化建设和发展绿色产业。

(五)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基础上,通过有效集成各种资源,把绿化建设与发展绿色产业相结合,与边缘集团、卫星城、中心镇和新村建设相结合,使绿化建设与加快城市化进程融为一体,实现绿化建设与城镇建设的双赢。规划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尽可能的连片和集中,村镇建设要按规划逐步向卫星城和中心镇集中,做到绿化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相对分离和集约使用、集中开发。

(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调动和保护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绿化用地补偿、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就业安置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七)绿化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发展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划和计划安排投入一次性建设资金。财政部门安排绿化土地补偿及养护等资金,并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三、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切实加强规划管理

(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北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的要求,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有关区、乡(镇)的规划,抓紧编制“两环、九楔、五片组团”环城林带的规划,尽快完成绿线的勘界、确界工作,明确绿化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九)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快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明确景观生态林、一般生态林和经济林的范围,确定绿化布局、绿化功能、实施标准和年度计划。生态林建设要突出生态景观效果。经济林建设要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各类绿色产业,栽植各种速丰林、果树、种苗等。对规划范围内现有绿地,要尽快完成勘界、定桩工作,巩固已有绿化成果。市绿化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绿化规划、用地、建设等各类档案,并由规划、国土房屋、档案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加强管理。

(十)编制水环境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河道水系规划、水面及湿地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按照水面与绿地协调的原则,立足于滞蓄洪水、控制污染、合理扩展水域、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加强节水设施建设,鼓励使用再生水灌溉绿地,优化配置水资源。

(十一)编制生态规划。按照协调统一的原则,增强和培育城市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把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与本市西部、北部的山区森林相连接,与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和城区绿地相联系,使全市绿地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更好地发挥生态功能。

(十二)严格执行规划。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确保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规划得到落实。

四、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采取市场化运作,加快绿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十三)生态林建设。对按规划建设的景观生态林和一般生态林,由各区林业部门负责实施绿化建设和养护。市、区两级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生态林的建设、管理、养护标准,由市绿化部门统一制订。

1.占地补偿。新增生态林建设占用的土地,市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占地补偿。补偿从绿化当年开始,按照每年每0.067公顷(亩)500元的标准执行。补偿标准每3年递增10%,补偿期限暂定为10年。

2.建设补助。市发展计划部门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主要用于苗木购置和水利设施建设等前期一次性投入。补助标准为:景观生态林每0.067公顷(亩)补助3000元;一般生态林每0.067公顷(亩)补助2000元。开始实施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完成后经验收达标再拨付余下的50%。

3.养护补助。市财政部门从生态林建设的第二年开始,给予养护补助。补助标准为:景观生态林每年每0.067公顷(亩)200元,补助期限暂定为10年;一般生态林养护补助期限暂定为10年,前5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补助200元,后5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补助100元。

(十四)经济林建设。对按规划种植的经济林,以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投资建设主体,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同时采取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经济林的建设、管理、养护标准,由各区绿化部门制订,报市绿化部门备案。

1.建设补助。市发展计划部门给予建设补助,主要用于苗木购置和水利设施建设等前期一次性投入。补助标准为每0.067公顷(亩)1000元。开始实施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完成后经验收达标再拨付余下的50%。

2.养护补助。市财政部门从经济林建设的第二年开始,给予养护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每0.067公顷(亩)100元,补助期限暂定为5年。

3.收益补偿。市财政部门从经济林建设的当年开始,连续5年,按照每年每0.067公顷(亩)3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林无收益期补偿。

(十五)各区要相应加大绿化投入。各区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给予一定的绿化补助,确保绿化目标的实现。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自定。

(十六)绿地建设配套开发建设项目。对按规划实施绿化的新建绿地和原有绿地,按绿化面积的3%给予建设单位配套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其经营收益主要用于绿化建设和绿地养护。

1.根据整合资源的要求,配套开发建设项目要与卫星城、中心镇和新村建设相结合,主要安排在规划绿地范围外,并享受本市卫星城和中心镇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于必须安排在规划绿地范围内的配套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限制项目范围,主要用于发展与绿地相适宜的旅游、体育、休闲等项目,但不得进行住宅开发和工业项目建设,不得破坏整体景观和绿化效果。

2.对于绿化建设的配套开发项目用地指标,生态林由所在区安排使用,经济林由所在乡(镇)安排使用。连片绿化面积超过67公顷(1000亩)以上的,也可由承担绿化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农户按规划要求安排使用。国有农场的配套开发项目用地指标,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使用。

3.新建绿地的配套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可与绿化建设同步实施,但必须在绿化任务完成,并经绿化部门验收合格、确界、定桩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规划范围内2003年之前已经实现绿化的地区,经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并确界、定桩后,方可开工建设。

4.配套开发建设项目的用地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管理,实行土地一级开发。规划部门在规划建设区内给予优先安排。其他审批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市场化运作。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

1.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开发、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鼓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国内外企业、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积极投入生态林、经济林、绿色产业和配套开发项目的建设,形成“以绿引资、以绿养绿”的绿化建设新机制。

2.生态林用地通过土地流转,以政府补贴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区林业部门负责实施。经济林建设用地可由当地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负责绿化建设,也可通过土地流转,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建设。按规划进行绿化的农用地,不征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类别不变。规划绿地范围内的村庄、企业等,除违法建设外一般不拆迁。除绿化建设的配套开发建设项目以外,严禁在规划绿地范围内新批、新建各类建筑。

3.对于生态林和经济林建设,鼓励各区按照规划确定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地段、面积、标准、期限、价格后,按区域分成若干标的,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社会资金,减少政府投入。对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绿化建设的项目,市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

4.市、区林业部门负责对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日常经营管护进行监督检查。绿化建设单位和配套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进行绿化和开发建设之前,必须与区林业部门签订绿化用地养护责任书。开发项目的转让、出售要明确受让方、购买方对于绿地养护的责任和义务。允许配套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林业部门或专业绿化企业统一负责绿化养护,但要保证养护费的及时足额给付,杜绝出现“只开发、不养护”的现象。

(十八)税收政策。对生态林绿化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对经济林绿化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在有收入前暂免征收农业税,自有收入的年份起按有关政策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

(十九)其它相关政策。速生丰产林成材后,经批准可按一定比例采伐,采伐后要及时补种。苗圃起苗和果树更新要及时补种,不得出现裸露地面。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二十)加强领导。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期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十分艰巨。首都绿化委员会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到职责当中,做好统一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各有关区政府、三元集团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各自建设任务。

(二十一)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首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增强责任感,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绿化任务层层落实。各有关区、乡(镇)和国有农场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给予绿化建设多方面的支持,切实把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好、管理好。

(二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各有关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



(府印)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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