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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劳社就发[2003]121号
  • 【发布日期】2003-07-09
  • 【生效日期】2003-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3]12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

为了维护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用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外地务工收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审批和岗位(工种)限制。

二、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上岗后30日内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简称外来分中心)为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就业证》有效期限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四、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承办人员身份证。

(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要求,做好本地来京务工人员《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的补发工作。

六、市、区县外来分中心可以受委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代理《就业卡》补发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区县外来分中心为其代理《就业卡》补发工作。

八、办理《就业证》收取工本费5元/证,使用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在京补办、代办《就业卡》,收取工本费每卡不得超过五元,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票据。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办理《就业证》、《就业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强制搭车收费。

九、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的外省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市劳动保障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通报情况后,取消其在京补办《就业卡》的资格。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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