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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重申程序正义 防止滥用强制-
  • 【发布单位】作者:毛 磊 宋 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8-27 11:53: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重申程序正义 防止滥用强制-

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体会议听取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27日,常委会会议将对该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行政强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出台行政强制法一是要明确行政强制的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限定设定权限

须进行事前论证实施评估

行政强制制度影响行政管理效率,更与公民权利保护密切相关。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审稿根据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指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草案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范执法主体

非正式执法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因此,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严格实施程序

不得侵害公民企业权益

之前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出现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草案还规定,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时隔两年再次审议 “激活”行政强制立法(背景链接)

有关立法人士和法律专家表示,行政强制法草案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强制法草案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审议,2007年10月再次提请审议。根据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前两次审议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如果“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因此很多人认为此次审议的最大目的是“激活”这项法律案。因为事实上,关于这项法律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例如行政权的范围边界在哪里,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应该如何权衡等问题尚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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