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邓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7-30 13:57: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立法“反销赃” 发现旧货来路不正须报告-
刚刚铺设的电缆、电线很快被盗,绿化树下坐椅才安装好就被人撬断卖掉……以后,收购站发现这类赃物必须要报告,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广东省人大近日向全社会征求对《广东省反销赃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并于7月28日正式将条例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率先在全国立法“反销赃”。
根据《广东省反销赃条例(草案修改稿)》,行业从业人员明知是赃物而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对于要求更换手机序列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物品主要标识,以明显低于市价出售,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送修、报废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不符等情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条例规定,旧货回收、金银加工等行业从业人员对从业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出售人、委托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检查除外。另外,“向他人泄露出售人、委托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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