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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将施行监督法实施办法 加强对政府和司法监督-
  • 【发布单位】作者:姜诚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6-26 14:08: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将施行监督法实施办法 加强对政府和司法监督-

记者25日从重庆市人大获悉,为加强当地人大对政府和司法工作的监督,《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实施办法》的出台在全国各大省市并不多见。该办法共11章103条,是根据监督法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内容全面、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性配套法规。

《实施办法》在《监督法》九章的框架基础上新增设“其他规定”和“责任追究”两章。该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属于人大监督对象,以避免出现此类监督“真空”。同时,《实施办法》在人大基本监督形式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延伸,规定人大可以对政府和司法机关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还可以开展满意度测评。

对于个别特殊的信访申诉,《实施办法》还规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督促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处理一些涉及法院判决、裁定的问题。《实施办法》第91条规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收到不服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信访申诉,涉及重大问题的经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认为确有进一步审查必要,可以交由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教授张正德解读《实施办法》认为,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探索人大间接监督司法个案留下了空间。重庆市人大相关负责人称,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必然涉及具体司法个案,但人大的监督是以促进司法制度完善和司法机关队伍素质提高为宗旨,并不局限于对司法个案的纠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注重避免人大常委会直接介入具体案件审理的同时,也注意了通过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实施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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