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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将首次立法保护海岛-
  • 【发布单位】作者:张宗堂 胡浩 卫敏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6-23 09:33: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将首次立法保护海岛-

日益恶化的海岛生态环境和日渐减少的海岛数量,促使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考虑设立专门的法律保护海岛生态。


22日下午,中国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就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作说明时,列举了利用开发海岛缺少规划,存在随意性的种种问题。

“一些地方随意改变海岛海岸线,破坏了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生态。”汪光焘说,“一些地方随意在海岛上开采石料、破坏植被,损害了自然资源,甚至导致崩塌等灾害发生。”

汪光焘说,还有一些地方不合理地建造海岸工程和挖砂,使海岛岸滩遭受严重侵蚀;一些单位任意在海岛上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废物,把海岛变成了垃圾场;一些地方滥捕、滥采海岛上的珍稀生物资源……

更有甚者,炸岛炸礁、填海连礁、填海连岛等严重破坏海岛的事件,近年来也时有发生。

中国有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6900多个,小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上万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自然资源的短缺,使海岛资源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海岛开发利用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也越来越多。

然而,人类不当利用海岛资源的活动致使其生态不断恶化,海岛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资料显示,与上世纪90年代相比,辽宁省海岛消失48个,河北省海岛消失60个,福建省海岛消失83个,海南省海岛消失51个。

“甚至部分领海基点海岛因侵蚀等原因也面临灭失的危险。”汪光焘说。

事实上,中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开始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被破坏的海岛生态环境,沿海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鼓励海岛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还在全国海岛综合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先后开展了三批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试点。2003年,国家海洋局、民政部和总参谋部联合发布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开始了海岛管理制度建设。目前,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无居民海岛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数十个。

但由于目前海岛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位阶较低,难以满足海岛保护与管理的实际需要,沿海地方和社会各界积极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海岛保护法。

2003年11月,中国全国人大组成了海岛保护法起草领导小组。小组广泛开展国内外海岛立法调研,召开研讨会和座谈会,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草案。

“加强海岛生态保护、防止海岛生态遭到破坏,是海岛保护的核心。”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薛惠锋说,为此,草案分别作出海岛生态保护的一般规定、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规定、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规定等,严格限制海岛建筑物和设施的建设,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严格限制在海岛采石、挖砂、砍伐,严格保护海岛沙滩、珊瑚和珊瑚礁,严格保护海岛历史、人文遗迹和物种,严格保护海岛植被、淡水资源等,明确无居民海岛的利用,必须在规划确定可以利用的前提下有偿使用,避免破坏和浪费等。

法律草案还解决了无居民海岛的权属性质不清的问题。根据草案,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

草案还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科学研究用途的海岛以及其他一些特殊用途海岛,要采取更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海岛保护法是一部以保护海岛生态为目的的海洋法律,从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来说,都不涉及海岛主权问题,是在主权既定前提下的一部保护海岛生态的行政法。”薛惠锋说,关于国家海岛及海洋主权问题,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等专门的法律给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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