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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州控烟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烟罚款三千-
  • 【发布单位】作者:胡军 穗仁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6-10 16:46: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控烟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烟罚款三千-

由苏晋中等10名广州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议案》昨天提交广州市第十三次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禁止孕妇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有孕妇在场时吸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在场时,也禁止吸烟。


《草案》规定,不得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向身着中、小学或幼儿园校服,知道其平时由成年人陪同上学或放学的年轻或年幼者,拆开盒装香烟按支出售的,拟购买人明确表示其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以及有证据表明拟购买人为街坊、朋友或其子女、亲戚等关系的,都视为香烟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拟购买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对此,将由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拟定禁烟场所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区和病房区等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

(四)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

(五)档案馆、图书馆的阅览室,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各类展馆的展示厅;

(六)使用空调设备的商场(店)、书店,金融机构、邮电机构的经营场所、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售票厅;

(八)影剧院、录像厅(室)的播放厅,音乐厅的观(听)众厅;

(九)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各类健身场馆;

(十)本条例第三条的部分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以及前述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其他场所,在条件成熟时,可由市政府确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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