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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以上级法院提审为原则-
  • 【发布单位】作者:杨维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5-19 10:29: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以上级法院提审为原则-

再审法院的确定是申请再审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表示,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应确立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的指导思想。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法院规定了本院、其他同级法院和原审法院三种选择,但从其立法取向考察,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是第一选择。只有在上一级法院不便再审情形下,才能选择其他两种再审法院。

“从提高裁判权威性角度而言,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于再审裁判的信服程度,也有利于纠正原审错误。如果单纯为减轻上级法院审判压力而将案件大量指定下级法院和其他法院再审,则可能引发对于再审裁判的再次申请再审,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刘学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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