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地方性法规首次对“性骚扰”进行具体界定-
  • 【发布单位】作者:范春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5-08 16:15: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地方性法规首次对“性骚扰”进行具体界定-

“性骚扰”界定难、处理难问题,在中国东北的辽宁省率先得到破解。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高票通过的一部新法规将向妇女发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类行为被确定为“性骚扰”。这是“性骚扰”的具体范围首次被中国地方立法确定。


这部名为《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法规在第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这部法规在‘性骚扰’问题上实现了突破和细化。”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范力说,“法规扩大了对‘性骚扰’行为的禁止范围,为维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加大了保护的力度。”

范力表示,对于“性骚扰”这个社会问题,以前个别省市也曾在立法时予以提及,但像此次辽宁省这样以列举的形式进行具体界定,并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及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受理,还是头一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共二十四条三十六款,涵盖了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领域。法规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性骚扰”现象不断增多并逐渐成为近年来的社会关注焦点。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50%的女性听过黄色笑话,40%的女性遇到过电话、黄色短信的“骚扰”,10%的女性曾被别人偷窥。

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说,面对“性骚扰”,有六成左右的女性心里非常不舒服,但选择沉默,三成的女性当场反抗,但只停留在语言层面,只有不到一成的女性选择报警并要求严惩骚扰者。

辽宁省妇联提供的信息显示,妇联平时接到的妇女维权举报以“家庭暴力”为主,“性骚扰”举报则少之又少,但这并非因为“性骚扰”很少发生,而是因为绝大多数女性不愿选择公开举报,能忍则忍,这正是“性骚扰”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此外,“性骚扰”行为不易界定,取证存在困难,也是造成此类投诉较少的原因。

事实上,早在2005年12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不过由于对“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并不强。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琦指出,辽宁通过的新法规在法律话语层面上界定了“性骚扰”概念,规定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都属于禁止之列。

“这不仅是地方配套细则的关键,也是关于禁止‘性骚扰’立法的突破。这是一种进步,比起国家的上位法来说更具操作性。”王琦说。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王利民认为,在立法上细化“性骚扰”的概念界定并予以禁止,无疑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实施“性骚扰”者往往有着职务权力的背景,甚至关系到性别弱势者的就业权利。只有在性别歧视和公平就业歧视两方面都能对受害者进行实质性保护的情况下,反抗“性骚扰”的人才能“腰板”更硬。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辽宁这部法规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固然具有突破性,但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补充和完善。因为女性的“性骚扰”维权案件,举证是关键也是难点所在。此外,定性“性骚扰”后,惩治措施是什么,也需要在法律上作进一步的界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