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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鼎市沙埕渔港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195号
  • 【发布日期】2003-07-02
  • 【生效日期】2003-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鼎市沙埕渔港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鼎市沙埕渔港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3]195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审批福鼎市沙埕渔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3〕130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鼎市沙埕渔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福鼎市沙埕镇3.65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建设一级渔港。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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