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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南: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将受罚-
  • 【发布单位】作者:郭久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3-27 16:27: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将受罚-

3月2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即县以上政府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登记制度。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要受罚。


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调整预案,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有效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

建立预警制度的关键是准确掌握就业失业动态。条例规定,县以上政府要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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