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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立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 【发布单位】作者:周婷玉 王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3-01 09:35: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立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因此,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废除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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