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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西:冒领就业专项资金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责-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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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9-02-09 16:49: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广西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冒领就业专项资金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责-

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就业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式,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8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旨在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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