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修改国家赔偿法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 【发布单位】作者:杨维汉 张景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24 10:26: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修改国家赔偿法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为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打通了赔偿请求渠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共同研究,李适时介绍了修正案草案设计的赔偿请求途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