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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全总: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望明年进入立法程序-
  • 【发布单位】作者:杨傲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23 15:49: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总: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望明年进入立法程序-

23个地方法规标准不同待立法统一


记者今天(22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全总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制定进行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完善的立法建议稿,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力争早日由国务院审议通过。

“我们希望能够在2009年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有18个省市出台了相关的23个地方性法规,各地有很多很好的创新性规定,但是对于民主管理的程度和标准却不尽统一。专家指出,现代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践的发展已经走在理论和法律的前面,应该尽快把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科学认识和制度尽快变成法律法规。

澄清“职代会过时”等误区

全总有关负责人权威解读《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初稿

“有了职工的监督,我就能知道各级管理人员是不是用公司的钱请自己的客了,这样的民主管理制度挺好。”江苏一家日资企业的老板如是说。该企业最近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的招待费进行了审议,老板觉得很有必要。

“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这样的认识,都愿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相当一些企业认为所有事情都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那企业就没有办法正常经营了,而且谁投资谁所有谁说了算是天经地义的,凭什么职工说了算啊?”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日前,我国第一部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法规———《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初稿已成型,其中对企业民主管理的概念,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特别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职权、组织以及活动规则做了明确的规范,同时对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重要的企业民主管理形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初稿对法律责任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作出专章规定,明确了企业民主管理各相关主体,即企业(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工会(包括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责任。特别是针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的问题,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相应制裁措施。

所有企业都要实行民主管理

据专家介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企业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1986年,为了适应政企分离实行厂长负责制,同时为了防止厂长、经理个人独断专行,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随着非公有制企业不断蓬勃发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不能够完全适应企业民主管理发展的客观需要。国家的相关法律对企业民主管理已经作出了许多新的明确的规定,如劳动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等,但是不够系统和完整,地方立法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有18个省份制定了23个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法规,但是又不够协调和统一。

为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法规,国务院于2007年正式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并决定由全国总工会和相关部门承担立法调研和条例起草的准备工作。

“条例初稿是在现有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行民主管理的丰富实践经验,最大限度地将当前亟待解决的企业民主管理的主体、基本形式、职责职权、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郭军说,条例初稿的最大特点是突出了普遍的适用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其中不乏极具针对性的亮点。

比如,条例是适用于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参照执行,这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民主管理可望不再为无法可依而烦恼了,同时也使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民主管理有章可循。

“山西矿难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和贵州瓮安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表明了国家对民心、民意、民主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这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提供了大好的政策环境。”郭军告诉记者,“要不要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应该不再是争论的问题,而是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实行民主管理。”

多数劳动法专家认为,劳动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使得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成为必然,如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司制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职工董事、监事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等等。

“金融风暴告诉我们,资本不是万能的上帝,企业应当民主管理。企业不是投资者的私人财产,而是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组织,是由资本和劳动两大要素组成的。”郭军说,“因此,劳动者有权作为劳动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企业涉及其切身利益问题的讨论,实行民主管理。”

据介绍,条例初稿中,明确将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同时对厂务公开单独设章,把厂务公开工作成熟的经验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另外依据公司法和已有文件规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出了具体规范。郭军认为,这些都有助于使长期以来形成的民主管理的成熟经验和相关规定,能够在法律上有了统一规制,职责权限更加明确,程序更加规范。

企业民主管理不等于民主管理企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首先是企业发展的客观必然,现代企业制度应当也需要实行民主管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毫无例外地吸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郭军解释说,“其次,企业民主管理并不是职工接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与直接的经营管理的权利有所区别。民主管理是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的,而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利并不会受到削弱,而是相辅相成。”

郭军明确表示,只有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才会拿到职代会上讨论、审议或者表决,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上职代会,企业的财务制度、营销制度等经营管理问题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经营者没必要过虑。

职代会的五项职权并不过时

有人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五项权利太大了,职代会能审议和决定非公有制企业的事、能选举老板吗?

郭军认为,企业劳动关系是由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共同构成的,如果劳动关系问题都由所有者、经营者决定,就会造成劳动关系失衡,产生严重后果。“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解决这些问题是最好的形式。”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听取报告、审议建议、审议否决、审议决定和选举监督等职权,表现在参与企业管理的多个层面上,这些职权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企业的确会有所不同,但是也有共同的方面。过去的审议决定权是指企业的福利基金的使用,现在很多企业没有这个东西,但是审议决定权依然都有,即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决定。在生产经营方面、在劳动规章制度方面的审议建议权,在任何企业都是可以有的也应该有的。

“职工代表大会也不会因为意见不一致而产生劳资相持不下的局面,因为最后采取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郭军告诉记者。

郭军说,职工代表大会在最低层面上也是给企业搭建了一堵“防火墙”,因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管理制度,职工有自觉遵守的意愿和基础,不会形成劳资双方的直接冲突,即使依照这样的规定解除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经营者可以指出这是大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经营管理者与职工过不去。

全总力推《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有人说,职工代表大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只是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实行。因此,职代会制度在其他性质的企业中不适用。专家指出,这是错误的认识,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存在的不适应,不等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适用于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

据介绍,在改革开放的前夕,我国就对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当时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尚处于萌芽状态,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很小,因此,当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自然也未能进入法律调整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处于不平衡状态,一度“老板养活了职工”、“投资者是上帝”、“谁投资谁所有谁说了算”、“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等说法流行一时,对民主管理则嗤之以鼻。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被视为过时的老古董,企业民主管理跌入低谷,一度全国仅有二十几万家企业实行了职代会制度。

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革,非公有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完善,企业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民主管理的积极意义,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了民主管理的理念和制度。据统计,到2007年9月底,全国有108.6万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其中,非公有制企业70.9万家。

此外,厂务公开制度不断深化,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已达94.5万家,其中,公有制企业13.3万家,非公有制企业62万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全国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企业有8.5万家,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有8.3万家。

郭军认为,目前实践的发展已经走在理论和法律的前面,应该尽快把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科学认识和制度尽快变成法律法规。

据悉,全总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条例的制定进行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完善的立法建议稿,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力争早日由国务院审议通过。“我们希望能够在2009年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郭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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