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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 配额管理-
  • 【发布单位】作者:李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16 15:09: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 配额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15日全文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确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管理的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


臭氧层被破坏后,吸收紫外线辐射的能力减弱,将给人体健康带来很多不利影响,比如紫外辐射增强将使患呼吸系统传染病的人增加,还会增加皮肤癌和白内障的发病率,促使皮肤老化和病变,同时对于农作物和水生生态也带来影响。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逐步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并加强对作为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无生产配额许可证或者取得生产配额许可证而不按照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最高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纳入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2008年10月3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xhcy@chinalaw.gov.cn)发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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