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湖北省政府审议通过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09 11:57: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省政府审议通过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湖北省省长李鸿忠日前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草案)》。该办法规定,湖北省将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进行公开买卖,以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李鸿忠指出,试行排污权交易,是湖北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武汉城市圈要率先推行这项工作。

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范围内,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但已在鲁、晋、苏、豫、沪、津等省市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

根据该办法规定,排污权交易的转让方为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权人(单位)。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权人(单位)。交易双方必须在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