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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民政部就汶川灾区人员婚姻登记证明问题出台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李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27 18:50: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政部就汶川灾区人员婚姻登记证明问题出台意见-

记者从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了解到,为保障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有序开展,积极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解决因地震造成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损毁引起的有关问题,民政部日前就为汶川地震灾区有关人员出具婚姻登记证明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意见指出,对前来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群众,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婚姻关系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死亡且婚姻登记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均已被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申请人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婚姻登记机关公告相结合的方法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意见对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申请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申请人范围包括: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申请人为对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死亡的,申请人为任何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包括近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因继承等原因要求出具证明的其他家庭成员。

意见指出,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申请出具离婚登记证明的,提供一方当事人户口簿);3、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的,提供双方当事人死亡证明)。下列材料之一可以作为死亡证明采信:(1)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2)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意见指出,申请出具结婚登记证明的,若户口簿中未记载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或者婚姻状况一栏与申请内容不符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婚姻关系当事人任何一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近亲属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出具离婚登记证明的,若户口簿中婚姻状况一栏与申请内容不符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婚姻关系当事人任何一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近亲属出具的夫妻离异证明材料。

意见同时指出,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的,若户口簿中未记载申请人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婚姻关系当事人任何一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临时身份证;无法提供户口簿的,可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的程序是:申请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申请人声明制作公告文书,公告地点为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以及婚姻关系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地点或者临时安置办公地点,公告期为15日。

公告期间,当事人的其他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不为申请人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人与提出异议者因财产继承、债务承担等原因引发争议的,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婚姻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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