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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
  • 【发布单位】作者:张景勇 余庆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26 11:23: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


草案初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一些地方提出,目前负责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质量监督、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草案应当更好地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草案此条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两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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