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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保险法修订拟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毛晓梅 吴晶晶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25 16:49: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保险法修订拟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根据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中国再保险政策规定拟作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


再保险即“保险的保险”,保险公司把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或全部分摊给其他保险公司,达到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目的。为了积极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但境内优先分保的做法,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至2006年底,中国再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世承诺不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

对中国再保险业而言,取消境内优先分保,无疑是继取消法定强制分保之后的又一大挑战。据了解,为履行入世承诺,此前中国已取消了中资再保险公司享有20%法定分保的做法,法定分保业务不得不通过各种渠道转为商业分保。

而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广泛开放性和国际性,国外大再保险商早在设立驻华代表处之前就不同程度地承揽了中国的商业分保业务。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中缺乏资本、技术实力突出的领导力量,面对国内的巨灾或巨额风险,保险公司往往要独自应对,久而久之也形成了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高度依赖。近几年,境内商业分保占全部商业分保业务的比例本身就不高,商业分保大量流向了境外。

专家分析指出,境内优先分保政策取消之后,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应会继续体现为逆差,形势更为严峻,保险业必需采取更积极有效措施来改变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局面。

目前,国内只有中国再保险集团一家中资再保险商,德国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美国通用再保险等知名外资再保险商都取得在华营业牌照,在国内直接经营人民币业务。

同时,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还禁止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鉴于目前这些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国家养老、医疗及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险法修订草案拟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混业”留出发展空间。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据了解,保险法颁布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改。

2002年10月,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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