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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规定6类生鲜牛奶禁止收购销售-
  • 【发布单位】作者:杨守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01 10:47: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规定6类生鲜牛奶禁止收购销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长瑞说,为让人们喝上“放心奶”,已经获得通过并将于10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奶业条例》规定了六类生鲜牛奶不得收购和销售的“禁区”。


据介绍,河北规定的六类不得收购和销售的生鲜牛奶包括:奶牛产前15日内的胎奶和产犊后7日内的初奶,但以初奶为加工原料的除外;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奶;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奶;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奶;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期间产的奶;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河北省奶业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引导推广生鲜牛奶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生鲜牛奶,建立健全生鲜牛奶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为规范生鲜牛奶生产,河北的条例规定,生鲜牛奶挤出后2小时内降温至0℃-4℃保存,不具备降温保存条件的,应当及时交售到生鲜牛奶收购站;贮存、运输生鲜牛奶应当使用不锈钢等不易造成生鲜牛奶污染的容器。同时提出,建立生鲜牛奶收购站,要具有相关设施设备,从业人员要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符合环保要求,距生鲜牛奶收购站25米以内没有污染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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