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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福州鼓楼区:人民陪审员可要求案件重审-
  • 【发布单位】作者:郑良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20 15:50: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州鼓楼区:人民陪审员可要求案件重审-

福州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鼓楼区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细化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可以要求案件重审,还可要求案件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鼓楼区法院政治处主任郑宏说,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时,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如果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有权将案件提请法院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合议庭成员中,只有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享受这个权利,其他审判员没有这个权利。这表明,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充分的民意表决权,维护司法公正。”

这个细则指出,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有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权利;有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权利;有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解释的权利;有与合议庭其他审判人员平等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的权利;有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独立表决的权利;有获得所参与审理案件之裁判文书的权利;有了解其参与审理案件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等情况的权利等。

此外,细则还规定选任人民陪审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由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代表组成,从维护司法公正和百姓利益出发,行使人大常委会赋予的案件审理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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