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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兰州市从今年6月1日起将征收垃圾处理费-
  • 【发布单位】作者:刘薛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07 15:28: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兰州市从今年6月1日起将征收垃圾处理费-

记者从兰州市卫生厅获悉,今年6月1日起,兰州城市居民每人每月将交纳1元钱的垃圾处理费。


去年10月11日,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兰州城管执法局提交的关于《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指出,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办法(草案)》规定,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城市低保户,免征垃圾处理费。

对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的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社会福利单位、微利亏损企业、停产企业或其他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视情况办理减免手续。

《办法(草案)》指出,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款2%的滞纳金,并可由城管执法部门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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