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食品安全法草案收到意见4838件 多通过网媒收到-
  • 【发布单位】作者:毛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01 13:54: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食品安全法草案收到意见4838件 多通过网媒收到-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10天来,各界群众纷纷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提出意见和建议。截至4月29日下午3时,共收到意见4838件,这些意见绝大部分是通过网络媒体收到的。


从这些意见看,群众普遍赞同制定食品安全法,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制定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研究收到的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希望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律更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建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责

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不明确,这虽然给国务院机构改革留下了空间,但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出现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力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及其各自的职责,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有一些意见提出,目前一些地方的基层执法部门经费紧缺,这不仅给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还会导致执法部门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产生。建议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使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经费、监督执法等方面得到切实保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够正常、有效地进行。

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

有一些意见提出,本法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国家标准出台后,先制定的地方标准是否自动失效;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不一致的,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等。有一些意见提出,现在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因此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草案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外,又规定了地方标准,可能会使一些地方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业的发展。建议制定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宜。

建议维持现行食品卫生法确立的管理体制

有一些意见提出,食品安全是一个非常系统的科学体系,从食品原料的采购、运输、储藏、加工、投放市场直至进入消费者的餐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不能分割地去谈监管,否则就会破坏食品安全监管的系统化程序,打破卫生监管的自然规律,不利于食品安全。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卫生监督工作,有关食品卫生工作已制定了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和具备食品卫生、营养知识的卫生监督队伍。建议维持现行食品卫生法确立的食品卫生管理体制。

对“法律责任”处罚力度规定有不同意见

有一些意见提出,食品安全立法应该注重从严监管,从重处罚。草案对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但也有一些意见提出,规定过高的罚款数额不能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难以执行。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决定食品产业具有小、散、乱的特点,大量的小经营户才是监管难点。这些人本来就是社会的困难群体,如果规定巨额罚款,根本就执行不了。处罚再严厉,对他们来说可能都是无效的。

建议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有的意见提出,草案应进一步完善对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目前,食品小作坊约占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70%?80%,数量极多。大部分小作坊卫生条件差,生产工艺简陋,人员素质差,无相应检验设施,对所生产的食品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卫生和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极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如果对食品小作坊不加强监管,会形成事实上的监管空白,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危害。

还有一些意见建议立法解决食品流通环节上乱收费的问题。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