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 【发布单位】作者:郭晓宇 李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5 16:06: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记者24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先德表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该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孙先德说,如果不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根据残疾人条例和有关规定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保障金作为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根据残疾人条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目前,各省基本依据当地政府令委托税务、社保等部门代征,资金缴入国库。

孙先德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保障金应缴的额度外,还要自欠缴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