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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四种情况领导干部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17 09:02: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种情况领导干部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领导干部有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四种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失职、渎职行为;(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政策和廉政规定情况,作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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