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落实民诉法新规定 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就民商事案件新立案标准访最高法院立案庭负责人
  • 【发布单位】作者:刘岚 沈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07 09:59: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落实民诉法新规定 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就民商事案件新立案标准访最高法院立案庭负责人

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调整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此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规定了本辖区法院新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并公布了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整方案,新方案已于4月1日起统一施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就此次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要加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将一部分精力放在再审案件的审理上,必须控制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数量

问:这次调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全国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首次统一调整是在1999年。之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些高级人民法院也做过一些调整。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做出重大修改,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裁判的,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预计民诉法修改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申请再审案件会大量增加。

近年来,最高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二审案件数量达数百件,挤占了最高法院绝大部分民事审判资源和力量。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二审案件总数约为2万件。要加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将一部分精力放在再审案件的审理上,必须控制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数量。这样,就有必要调整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按照最高法院党组的要求,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最高法院立案庭向各高级法院下发了调整级别管辖的调研通知。在各高院报送的数据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起草了讨论稿,提交今年1月25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暨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讨论。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即于春节前下发给各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整方案全部审批完毕。这次级别管辖调整工作基本结束。

这次统一调整高、中级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不仅是为了应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大量增加,也是为了完善全国四级人民法院的功能分层,规范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秩序。4月1日以后,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受案数量会相应增加,对其司法能力和水平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促进,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重视基层、加强基层的工作思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一、二审案件相应减少,其主要职能不再是解决个案纠纷,而是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

这次调整从某种角度来说是利益格局的调整,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新规定

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次级别管辖调整有什么要求?

答:这次调整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力度非常大,对全国四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将会有较大影响。因此,这次调整不仅仅是工作格局的调整,对一些法院而言也是利益格局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统一认识、顾全大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规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