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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州: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小区公共部位的停车位-
  • 【发布单位】作者:陈先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02 16:18: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小区公共部位的停车位-

对于小区公共部位的停车位,广州的开发商以后就不能再擅自出售或出租了。据悉,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1日出台规定,明确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属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


近年来,随着广州市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私家车的家庭也日益增加,小区车位租售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为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规范小区车位租售行为。

根据规定,商品房项目中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规定要求办理车位权属证时,要对应注明购买该项目房屋的产权证号和合同编号,即采取车位产权与房屋产权“一一挂钩”的方式,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的违规销售行为。

针对市民以往反映较集中的车位预售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租不售”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擅自就小区公共部位进行停车位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停车位规划功能等。由于违规租售造成业主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为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规定还确定了车位规划建设情况和租售方案的事前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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