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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西:违规向汾河排污最高罚款10万元-
  • 【发布单位】作者:叶健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9 11:45: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西:违规向汾河排污最高罚款10万元-

山西省人大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3月1日起,《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山西省将在该流域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汾河中上游流域指宁武县汾河源头雷鸣寺泉至灵石县王家庄断面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流经的相关区域。其干流河道是黄河水进入太原必经渠道,当前存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生态环境恶化、水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保证引黄河水不受污染,《条例》规定,流域内水环境保护依法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政府应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如有在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未达国家标准的污水、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各种工业废弃物;从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等行为,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为扩大引黄河水使用规模,保护地下水资源,《条例》还规定,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规划的引黄水供水范围内,一般不得审批新建水源工程项目和颁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件;对地下水超采区逐步采取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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