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玮 隋笑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7 15:04: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通过大众传媒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将受行政处罚-
通过大众传媒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将受行政处罚——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对严重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对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发生在残疾人身上的就业歧视等情形,草案规定,对在职工的招用、聘用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草案还体现了公平享有受教育权的理念:对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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