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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最高检察院施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 【发布单位】作者:隋笑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18 20:03: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检察院施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为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同时参照了《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还参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制定的有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据介绍,《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主要是在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合理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的,主要为:将责任追究的范围由“错案”调整为“执法过错”,这样就可以将处理结果没错但程序违法的行为纳入追责范围,达到既保障实体公正又保障程序合法的目的;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增列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做到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与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相结合;完善责任追究的启动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承办部门。

条例指出,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条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分别作出处理,主要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等。

条例还规定,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够承认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执法过错责任人明知有执法过错而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条例同时指出,《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施行后,1998年6月26日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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