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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立新规:对企业工会主席依法维权给予保护-
  • 【发布单位】作者:高路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03 14:40: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立新规:对企业工会主席依法维权给予保护-

企业工会主席的“双重身份”,可能影响工会在企业的作用。上海市总工会2日出台并施行《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宣布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会主席保护机制”,从而为“企业里的工会主席”消除顾虑,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


这一新规是上海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制定的。

据介绍,上海各类企业的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大多受雇于企业,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在谈判桌上较难发挥作用。在实践中,有的工会干部在和企业“讨价还价”时担心“得罪企业,要丢饭碗”,“老总一不愿谈,工会就不敢谈”是一些企业工会的共同处境。

上海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对于“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企业拒不纠正的,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新规保护对象的范围,涵盖经选举后批准任职的全市各类企业的工会专职或兼职主席、副主席。同时,企业工会将建立逐级保护责任制,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要切实负责保护所属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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