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向水体排污超标超控 超倍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 【发布单位】作者:杨宜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28 10:34: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向水体排污超标超控 超倍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


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向水体排污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以罚款;对超标排污的罚款数额,按照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确定;对限期治理期间,通过限制生产、限制排放不能消除对环境的严重危害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为解决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六条)三是,增加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