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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境卫生检疫法:取消一项行政审批项目-
  • 【发布单位】作者:杨傲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25 14:55: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境卫生检疫法:取消一项行政审批项目-

12月23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这一草案内容只有一项: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核发的规定。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尸体、骸骨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与其他出入境物品虽有区别,但无需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防腐处理证明等有关文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例行审核即可,无需事先要求相对人申请许可证。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核发,既方便了群众,又不会影响对这类事项的有效管理。因此,建议取消该行政审批项目。据此,草案删除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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