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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当前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读-
  • 【发布单位】作者:高路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10 15:03: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当前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读-

《劳动合同法》明年施行在即,针对其中一些热点问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解答并指出,当前劳资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都存在一定的“误读”。


??误读之一是《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当向劳动者作了倾斜,但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新增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规定。

??误读之二是《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任何“劳动者”。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是狭义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也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误读之三是单位规章制度职工须无条件服从。实际上,规章制度如违法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有权得到补偿。

??误读之四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无固定”同样可以解除。

??误读之五是求职应聘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以往,一些求职者在面对“何时要孩子”等问题时往往只能无奈作答。一些用人单位误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规定,上述做法仍然合法。事实上,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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