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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保监会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 【发布单位】作者:饶婷婷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07 14:04: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保监会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不足类,并进行分类监管。


虽然偿付能力不足的后果严重,但对于两家A股上市的保险公司来说这根本不值得担忧。根据中国人寿(60.22,0.75,1.26%,进入该吧)的2007年中报披露,公司的偿付能力达到了440%,中国平安(119.40,0.34,0.29%,进入该吧)虽然没有在年报中披露这一数据,但据分析人士透露也达到了400%。

A股上市是补血良方

可以说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而在增加盈利水平、增资扩股、收缩业务、发行次级债等诸多提高偿付能力的方法中,最为立竿见影的还是上市。

据了解,2004年,由于多次降息带来的利差损,中国人寿曾经一度因为偿付能力不足遭监管部门警告。但到了2006年年底,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已经达到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3.5倍。A股IPO之后,2007年度半年报显示,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了440%。

中国平安2006年年报显示,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180亿,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130.96亿,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7.5%。回归A股后偿付能力水平预计已达400%左右。

对比之下,尚未回归A股的中国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仅由2006年末的135%提高到158%,虽也满足监管要求,但和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已不能同日而语。

除上市外,增资扩股和发行次级债也是提高偿付能力常用的办法。如凯雷注资太平洋人寿;新华保险发行次级债等。

分类标准调整

偿付能力关系到投保人的利益,而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早在2003年,保监会就公布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俗称“1号令”), 要求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比“1号令”和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可以发现,本次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措施,而没有再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按照30%和70%两个临界点分为三类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措施。保监会认为,从理论上讲,采取何种监管措施,应取决于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而不是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具体落在那个数量区间内,同时,从近几年的监管实践看,这种区别没有实际上的意义。

而之所以按照150%以上,100%到150%和低于100%三个标准来划分,原因是“这种分类方法较为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配置监管资源”。

充足率并非高了就好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并非越高越好。

业务急剧扩张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过高的偿付能力也可能意味着业务开展力度不足或投资过度谨慎,从公司可持续发展角度来讲并无益处。

此外,由于公司的治理风险、操作风险等导致的偿付能力风险难以准确定量评估,所以按目前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并不能全面反映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和偿付风险。一家偿付能力充足率很高的保险公司,可能由于其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或者管理层舞弊导致会计数据严重失真,都会导致该公司的实际偿付风险非常大。

因此在规定中还要求,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虽高于100%,但保监会结合该公司数据质量、治理结构、市场行为等认定其偿付能力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或采取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相同的监管措施。(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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