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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就业规章细化就业公平-
  • 【发布单位】作者:王丰 许金山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03 13:56: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就业规章细化就业公平-

招工时要告知报酬待遇;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要罚款1000元;职介所介绍工作未成应退还中介费;农民工失业也可享受城市的就业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刚刚出台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方面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该规定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录用女工不得限制结婚生育

现在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工作后,会因为怀孕、生育影响工作,给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在招聘信息中,会出现“仅招男性”等字样;有些单位虽然在招聘信息中没有标明,但录用时一般都会偏向男性;更有一些单位招聘女工时,明确要求其不得结婚生子。

《规定》明确打破了“性别壁垒”,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这意味着国家法律加大了对女性就业的保护力度,能够遏制用人单位只考虑经济利益而给女职工带来的不合理侵害。

职介服务不成功应退费

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职介服务愈加繁荣,不少职业介绍所设施简陋,仅靠三五个人、一张桌子、一部电话就开起来了。《规定》对职介机构进一步加以规范。

按照《规定》,职业中介机构须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出来,还应当建立服务台账,接受监督,并对职介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作了限制,明确要求“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对于违反这些要求的,《规定》设定了处罚措施。

《规定》还明确,不能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介绍工作不成功的,应当退还中介服务费。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对类似情况,以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实施后,劳动者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一旦产生纠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有了具体可行的处理办法,职业中介的乱局有可能得到有效遏制。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援助制度

目前,即使是规范的职介机构,比如劳动部门举办的现场招聘会,也是要向求职者收费的,至少要收不低于5元的门票。若碰上“黑中介”、“职托”,那被骗的钱就更多了。大多数求职的大学生、下岗工人生活还没有着落,先要支付一笔求职成本。他们希望职业介绍不收费就好了。现在,这一愿望有可能实现了:《规定》对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根据《规定》,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经营性的职介机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要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相关方面的咨询,还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等。一旦违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照《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就业是至关重要的民生问题,《规定》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等,明确了就业援助的计划、援助对象、申报认定办法、援助措施,以及街道社区的援助职责,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招工时应告知待遇条件

以往,在招聘会现场,在人才市场,求职的人们最急于知道工资待遇,但他们看到的经常是“工资面议”,社会福利更是少有涉及。这让大多数求职者手足无措:报高了,会丢掉工作;报低了,不但自己会吃亏,还可能给人留下不够自信、能力欠缺的印象。对于尚无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来说,更是心里没谱儿。从2008年1月1日起,这样的模糊启事不能再用了。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其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另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岗位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情况,都是求职者最为关心也是最经常问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将其明示,让求职者心里踏实了不少,将有利于就业市场走向成熟。

进城务工者同享就业服务

《规定》明确,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这意味着,今后城市职业介绍公共服务机构将打破以往不得为外省市户籍人员进行求职服务的旧规,进城务工者可同享就业服务。

在失业登记方面,针对当前全国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实际情况,《规定》改变了过去仅对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失业登记的方式,将失业登记对象界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这意味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一旦失业,可以在本地进行失业登记。如果符合相关条件,比如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等,这些人员还可以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就业培训。

据悉,目前农民工可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但是不能参加失业保险。

背景资料

我国有13亿多人口,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今后几年,全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而在现有经济结构下,每年只能供给1100万至1200万个岗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总体素质也不能适应就业需要。要实现到2020年“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表示,出台《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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