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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疆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 【发布单位】作者:毛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29 16:33: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正义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记者29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一致通过,具有丰富多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疆开始立法对这些遗产进行保护,结束了该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条例》明确了对非物质遗产的普查、调查、发掘、整理以及保存的主体和职责,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族、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

《条例》着重对代表作项目、濒危代表作,以及文化生态区的保护主体和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新疆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丰富的省份之一。集歌、舞、乐于一体的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2006年中国首次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新疆有14项入选,包括民间文学《玛纳斯》、《江格尔》、《格萨尔史诗》,传统手工技艺维吾尔族模制法土陶烧制技艺,民俗节日锡伯族西迁节、塔吉克族引水节和播种节等。

近年,新疆首次公布了108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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