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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律师法重新定义律师职业性质-
  • 【发布单位】作者:李薇薇 孙闻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29 09:21: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律师法重新定义律师职业性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据了解,在原来的律师法中,对律师的表述统称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这次修改后的律师法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律师职业的法律定位关系律师社会作用的发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指出,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更好地反映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更加符合律师的专业属性,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这次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等条件。并特别提出:“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数据表明,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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