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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将实施-中国制造的需要标示VIN的车辆生产企业需进行初次现场审查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现场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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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7-10-26 16: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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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将实施-中国制造的需要标示VIN的车辆生产企业需进行初次现场审查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现场监督审查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工作,配合《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字码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

    《办法》所称的VIN管理现场审查,是指中国制造的需要标示VIN的车辆生产企业初次申请WMI时,对企业进行的现场审查、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

   《办法》对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现场监督审查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已经生产准入现场审查或相应现场审查合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的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简化现场审查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检查项目不再重复审查;若已通过的检查项目已覆盖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时,可免于现场审查。VIN管理现场审查也可与生产准入现场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办法》明确,申请VIN管理现场审查的企业对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及监督审查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通知后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请求。未通过VIN管理现场审查的企业,6个月后可重新提出VIN管理现场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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