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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州拟规定业主共有车位不得出售出租-
  • 【发布单位】作者:耿旭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17 14:22: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广州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拟规定业主共有车位不得出售出租-

2000年至今,广州小汽车年均增9万辆,停车难凸显,住宅区小车晚上无处安身等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近日,广州市交委公开征求《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稿的意见。草案稿从源头抓起解决停车难,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稿主要依据相关法律,参考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并结合广州市停车场行业的实际情况拟定。草案稿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规划与建设管理

新建筑应按标准配停车场 已配建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解决“停车难”的矛盾,关键在于源头。草案稿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车辆停放的需求,会同市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二是强化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地位与作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还规定严格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道路停车泊位

每年评估不合格就得撤销 咪表停车失盗经营者不赔

草案稿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规划、设置、调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道路停车泊位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的意见。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占用消防通道的;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非配套)停车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因城建和交通管理需要,已在道路上设立的人工收费停车站场应根据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逐步予以撤销。

对于颇有争议的咪表泊位停车时发生丢车等事件,经营者是否该赔付的问题,草案稿再次明确: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停车场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小区停车场

业主共有车位不得出售出租 小区道路划车位需业主同意

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草案稿规定: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包括小区露天临时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场等,其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出租。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在建筑区划内充分公示后没有业主愿意购买或承租的,可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租售。

建筑区划内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停车管理单位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上施划车位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

停车场经营许可

路内停车场需要招标 车场没发票可拒付钱

路外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管理,只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依法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即可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只需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开办;路内停车场是占用道路设置的,由于道路资源属于国家资源,所以对其经营管理应区别于路外停车场, 草案沿用《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制度,明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方式实施许可,并签订合同。

草案稿对停车者的行为规范提出要求,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按照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处罚

草案稿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

如不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每车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广州市停车场经营许可证》从事停车场经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专用停车场允许装载化学危险品进入停车场停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州市停车场经营许可证》。

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在17日前向广州市交通委员提交建议与意见:

登录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www.gzjt.gov.cn)在网上提交

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5号楼广州市交通委员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0)

电话反映(联系电话:83125855、8312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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