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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天津房地产交易新规十一实施 预售款不得挪用-
  • 【发布单位】作者:刘英潮 吴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27 18:26: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房地产交易新规十一实施 预售款不得挪用-

据今晚报报道,昨日(26日)从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天津市第一部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填补了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等方面的法规空白。特别是新建商品房交易资金纳入了资金监管范畴。


据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介绍,根据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2003年起本市建立并完善了集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交易及资金监管、产权产籍三大网络系统为一体的房地产网络交易平台,《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对此予以确立。目前,在本市新建商品房开发销售过程中,存在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规范运作。为防范风险,《条例》依据《城市房地产法》关于开发企业应将预售款用于该项目建设的规定,设立了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这一规定能够有效避免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预售款挪用,切实起到保护购房群众利益的作用。目前《条例》配套性文件正在紧张审修中并将于近日陆续出台实行。此外,国土房管部门已于日前对全市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确保《条例》10月1日顺利实施。

据悉,近年来,本市房地产交易量逐年攀升,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并在沟通信息、促进交易、活跃市场和解决群众住房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2006年至2007年8月,商品房成交1864.5万平方米,1013.6亿元,其中商品住宅1612.9万平方米,835.9亿元。二手房成交1005.9万平方米,367.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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